丈夫出轨生子被判不构成重婚罪?原配维权的正确路径——民事索赔!

2025-09-18

丈夫出轨生子妻子告重婚罪被驳回一案引起了大家对重婚认定标准和私生子的讨论,阿芳(化名)指控丈夫阿华(化名)婚后出轨并与他人育有一女,构成重婚罪,但一审、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起诉


阿芳与阿华于2008年登记结婚。阿华婚内出轨并与第三者生育一女,阿芳以《出生医学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双方以“老公”“老婆”相称)及离婚调解书中阿华自认出轨的内容为据,提起刑事诉讼。


然而,法院认为:关键证据缺失,阿芳未能证明阿华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邻居、亲友均未认可二人的夫妻关系


根据《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重婚罪的核心要件


法律重婚=法律婚姻+法律婚姻:已登记的人再次登记,在大数据系统的完善下,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事实重婚=法律婚姻+事实婚姻: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且周围群众认为是夫妻。


重婚罪的构成需满足“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认定需同时满足: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邻居、亲友等社会公众认为其为夫妻单纯出轨生子不构成重婚罪。


阿芳的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证明私下亲密关系,缺乏公开性和社会认可,无法构成事实重婚。


二、重婚罪的证据链


定罪需满足“证据确实、充分”,即:

1. 定罪事实均有证据证明;

2. 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 综合全案排除合理怀疑。


阿芳的证据未形成完整链条:出生证明仅证明亲子关系,不直接关联同居事实微信聊天记录里的私下称谓难以证明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离婚调解书中的承认属于道德过错,不必然转化为刑事犯罪证据


妻子应该如何诉讼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利益?


鉴于阿芳两次裁定已明确“缺乏公开夫妻名义的证据”,继续刑事难以突破。安嘉建议其核心诉讼策略应从“刑事诉讼转向民事维权”重点围绕离婚诉讼实现权益最大化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阿华婚内出轨并生子的行为已构成 “重大过错”,阿芳可在离婚诉讼中主张三项权益:


1离婚损害赔偿需补充证明阿华与第三者存在 “持续性、稳定性同居”,该标准低于重婚罪的 “公开夫妻名义”,只需证明长期共同生活即可。


2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可主张阿华因过错少分财产需收集其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第三者及非婚生女的证据(如转账记录、消费凭证)。


3子女抚养权倾斜:若双方有婚生子女,阿华的过错行为可作为其不适合抚养子女的佐证,增加阿芳获得抚养权的概率。


阿芳的遭遇确实让人痛心,但此刻沉溺于愤怒只会消耗自己,不如冷静梳理处境:把证据链扎紧,借法律工具守住财产与尊严,让过错方付出应有的代价。这不是退让,而是对自己最坚实的保护,也是走向新生的开始。

跟一方已有事实婚姻,再与另一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算重婚吗?


不算


重婚罪只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事实重婚,一种是法律重婚,而这两种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必须先有法律婚姻,在此基础上与他人构成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之后,才能算重婚。


所以与两个及以上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只要没有法律婚姻,不算重婚罪


犯重婚罪的两方都要负法律责任吗?


重婚罪的双方责任以“明知”为核心要件


双方均明知:若双方明确知晓其中一方已有配偶仍实施重婚行为(如登记结婚、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则双方均构成重婚罪,需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可能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一方不知情:若一方被欺骗而不知对方已婚(如被隐瞒婚姻状况),则不知情方不构成犯罪,仅实施重婚行为的一方需承担刑事责任


若主张重婚罪,需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1邻居、亲友的证人证言;

2共同居住的水电费记录、租房合同;

3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交活动的视听资料。


这3点主要侧重是社会认可程度,也是本案中阿芳证据链中缺少的证据材料。阿芳的遭遇也给各大原配敲响了警钟,虽然重婚罪定性较难,但是只要有社会公开认可的证据是可以举证成功的。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随时拨打咨询热线:13575781007,我们为您提供免费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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